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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朱义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12-24 15:44:54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723

被执行人

朱义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泾县榔桥镇马渡村新农村组28

执行依据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795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0937.50

申请执行人

胡莉梅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