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784号
被执行人
刘朝江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高峰巷4号3幢105室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二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610000元
申请执行人
泾县森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