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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汪平,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12-24 15:40:07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恢执字第00018

被执行人

汪平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琴溪镇新元村嘴子组14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664.00

申请执行人

柏爱荣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