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恢执字第00018号
被执行人
汪平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琴溪镇新元村嘴子组14号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1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664.00元
申请执行人
柏爱荣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