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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贤胜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12-24 15:39:09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恢执字第00002

被执行人

胡贤胜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榔桥镇溪头村杨村组31

执行依据

(2012)泾民二初字第00225

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724880

申请执行人

安徽省泾县农村商业银行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