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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胡传龙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10-28 09:41:59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556

被执行人

胡传龙

 

 

被执行人地址

泾县榔桥镇溪头村金门组10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596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10575

申请执行人

姚小将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