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556号
被执行人
胡传龙
被执行人地址
泾县榔桥镇溪头村金门组10号
执行依据
(2014)泾民一初字第00596号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10575元
申请执行人
姚小将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