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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程方贵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10-28 09:40:23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437

被执行人

程方贵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石山村新丰组021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160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6145

申请执行人

黄以敏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