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518号
被执行人
胡传海
被执行人地址
泾县榔桥镇涌溪村七组241号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05号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000元
申请执行人
胡静娴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