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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江长青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10-28 09:35:18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08)泾执字第16

被执行人

江长青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榔桥镇乌溪村江村组

执行依据

(2007)泾民一初字第268

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55500

申请执行人

盛金星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