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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赵必奎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8-25 15:56:39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恢执字第00007

被执行人

赵必奎

被执行人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棚村小尖队28

执行依据

(2007)宣中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10000

申请执行人

方明武、章爱民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