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恢执字第00007号
被执行人
赵必奎
被执行人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棚村小尖队28号
执行依据
(2007)宣中民一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10000元
申请执行人
方明武、章爱民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