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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鸣皋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8-25 15:55:42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323

被执行人

王鸣皋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汀溪乡红星村高坦组6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83289

申请执行人

杨玉兰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