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323号
被执行人
王鸣皋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汀溪乡红星村高坦组6号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83289元
申请执行人
杨玉兰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