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377号
被执行人
陈绍松
被执行人地址
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高湾村1组4号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708335元
申请执行人
徐彬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