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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绍松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8-25 15:54:30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377

被执行人

陈绍松

被执行人地址

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高湾村14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708335

申请执行人

徐彬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