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2)泾执字第00810号
被执行人
李锋
被执行人地址
现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上胡村
执行依据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5236元
申请执行人
任明英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