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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锋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8-25 15:53:29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2)泾执字第00810

被执行人

李锋

 

被执行人地址

现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上胡村

执行依据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5236

申请执行人

任明英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