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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马峻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8-25 15:39:20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003

被执行人

马峻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琴溪村跃进组6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金额(元)

14960

申请执行人

强玉莲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