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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钱青华,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6-20 09:53:17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309

被执行人

钱青华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玲芝村团元组23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263

 

执行标的金额(元)

60575

申请执行人

梅红华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