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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茆青山、汪玉林,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6-20 09:52:40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256

被执行人

茆青山、汪玉林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沿江东路8

安徽省泾县琴溪镇赤滩村宋家组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1106

 

执行标的金额(元)

54450

申请执行人

琚万庆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