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泾 县 人 民 法 院
变 卖 公 告
(2013)泾执字第00397号
关于蒋慧申请执行吴春兰、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春兰所有的以汪守印名义登记的位于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太平湖商城B1幢402室建筑面积84.55平方米(产权证号:泾房权证泾川2009字第015718号)房屋一套(包括装修)进行了评估,并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对该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现本院决定对该房屋依法进行变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太平湖商城B1幢402室建筑面积84.55平方米(产权证号:泾房权证泾川2009字第015718号)房屋一套(包括装修)。
二、变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吴春兰。
三、变卖底价:32.94万元。
四、变卖时间:2014年7月18日。
五、变卖地点:泾县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
六、变卖登记:意向购买人请于2014年7月18日前缴纳变卖保证金4万元至法院指定账户,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于变卖会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参加变卖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变卖物有关情况的,请与泾县人民法院联系。
联系人:舒法官。 联系电话:5101330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