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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曹洋、曹静,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4-21 10:48:30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435

被执行人

曹洋、曹静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昌桥乡孤峰村二组094号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2425

申请执行人

黄世平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