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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彬、曹雪芹,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4-21 10:47:40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557

被执行人

王彬、曹雪芹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同兴路22单元602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4532.50

申请执行人

邱荣生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