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557号
被执行人
王彬、曹雪芹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同兴路2幢2单元602室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4532.50元
申请执行人
邱荣生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