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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潘杨,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4-21 10:43:13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2)泾执字第00654

被执行人

潘杨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蔡村镇毛田村扇店组27号

执行依据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0000

申请执行人

丁雪辉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