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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杜小水,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4-21 10:34:07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670

被执行人

杜小水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裕丰路44

执行依据

2007)泾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1332

申请执行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4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