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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汪德品、郭宏,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4-21 10:31:14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501

被执行人

汪德品、郭宏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南街大埂组

执行依据

2012)泾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91600

申请执行人

刘李祥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1

责任编辑:泾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