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717号
被执行人
曹九胜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榔桥镇榔桥路
执行依据
(2013)泾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56550元
申请执行人
胡来娣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