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诉讼费中部分具体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94号)
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l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l、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不由申请人预交。
五、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六、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七、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八、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十、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