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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段金斌,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2-20 16:36:44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524

被执行人

段金斌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水西桃园一组

执行依据

泾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31510.75

申请执行人

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