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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泾县惠康医院,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2-20 16:29:57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4)泾执字第00051

被执行人

泾县惠康医院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财富大道

执行依据

泾劳仲裁字(2013)第75号仲裁裁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27419

申请执行人

吴燕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