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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薛正光,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4-02-20 16:27:13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2)泾执字第00605

被执行人

薛正光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昌桥乡新桥村茶叶组

执行依据

泾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402894.22

申请执行人

丁泰生、丁红梅、王仕民、丁四莲、蒋金花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