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一大难题,也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送达难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一、基层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二、现有法律规定的滞后不适应现在的形势要求;三、一些当事人人为设置障碍,故意逃避人民法院的送达,降低了法院送达的成功率。这些原因无疑都给法院的送达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破解送达难,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泾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些有益尝试。
一、送达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及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虽然只是诉讼程序当中的一个前期步骤,不容易引起大多数人的注意。但是一个民事案件的真正启动正是从送达开始。送达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到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时也关系到案件实体审理的是否正确。
二、送达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送达方式。法院送达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普通送达共有六种方式,其中直接送达是基础,而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以及留置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由于送达方式规定的较少,且送达方式的实践操作过于生硬,不便于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时的灵活操作,也在客观上造成了送达难现象的存在。
(二)民事送达的现状。在审判实践中,因为被告的地址难确定,有时因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不准确而难以送达;有时因当事人人户分离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而难以送达;有时因当事人居无定所,难觅“芳踪”而难以送达;甚至部分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恶意逃避法院的诉讼活动可能会给其带来的义务责任,因而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有的当事人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手段与人民法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相对抗,由此导致送达难现象屡屡发生。诉讼文书的送达,由于因被告难通知,且其行踪难以查找的现象越来越显得突出,从而加重了我们基层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还直接造成了诉讼成本额的增高。由于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人员来处理这一问题,给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带来了直接的影响。这些日渐突出的送达难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瓶颈,是审判工作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
三、泾县人民法院多举措破解送达难
(一)成立诉讼服务中心。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泾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提出的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于2011年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并规定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工作都在中心完成,特别是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文书,统一由中心的法官负责送达,并由专职的书记员与法警协助送达,与以往的各庭室自行送达相比具有三大优势:第一,缓解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缺乏的现状,加强了法院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沟通。送达人员将案件的送达情况第一时间与业务庭沟通,以方便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对于难找、难送的当事人,送达人员也在后期协助承办法官送达裁判文书,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业务庭的送达压力,让案件的承办法官有更多的时间投入案件的审理从而提高办案质量;第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送达,使送达法官从审判事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不仅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性,而且也使送达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去查清当事人的具体住址等情况,同时,也便于更好地去探索新的送达方式,从而积累更多的经验去破解送达难的困境;第三,安排专车负责送达,不仅减少了送达用车,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避免了有时因无车可派而延误审判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送达,有利于送达人员与社区居委会、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交流和感情培养,在解决涉诉纠纷相关事务上可相互配合,有利于送达应诉材料。
诉讼服务中心成立后,泾县法院对全院的民商事案件应诉材料进行统一送达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2011年,共送达案件1052件,1361人次(被告人数)。其中直接送达711件,944人次;公告送达78件,82人次;邮寄送达263件,335人次。2012年,共送达案件1688件,2416人次。其中直接送达1113件,1532人次;委托基层组织送达168件,188人次;公告送达127件,154人次;邮寄280件,542人次。2013年,共送达案件1602件,2297人次。其中直接送达931件,1351人次;委托基层组织送达248件,299人次;公告送达99件,130人次;邮寄送达324件,517人次。
三年里,共直接送达案件2755件,3827人次,占送达总案件数的63.5%,占人次总数的63 %。
(二)扩展送达主体。2012年1月泾县人民法院试行委托乡镇基层组织协助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送达的主体,但是根据相关司法实践,送达在我国被视为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工作,只能由人民法院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这不仅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也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的时间与资源,因此,针对这一现状,泾县人民法院改革创新,陆续在本县四个乡镇进行试点,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委托乡镇基层组织协助送达,一方面基层组织人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受送达人的住址以及是否外出等情况非常了解,在接受委托时,基本上都能知道是否能够送达,有效的避免了直接送达多次找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发生,提高了送达的成功率;在案件送达不能时,他们也能够及时用电话将不能送达的情况回复法院,法院可及时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另一方面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熟悉当地情况,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了解纠纷的起因,在送达的同时可以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通过深入细致的法律宣传和说服教育,能够及时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在送达的同时为法院调解打下良好基础。自委托乡镇基层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试行以来,已送达案件416件、向487名被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其中有16件案件在送达时,由于基层组织的调解,当事人撤回了起诉,该项制度的试行,有效缓解了泾县法院的送达压力。
(三)拓展新型现代化送达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传统的送达模式已经无法高效、快捷的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泾县法院送达人员为解决送达难的困境,在此方面进行了创新:第一,开创了电子邮件、飞信送达等新形式,这些新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示出低成本、高效率的优越性,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在路途上的来回奔波,也减少了法院因找不到当事人而直接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卫某是泾县法院飞信送达的第一人,他是一起买卖合同的被告,因长期在江上作业,很少靠岸,传统的送达方式都无法有效完成送达任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送达人员在征得卫某同意后,通过飞信这一平台,将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等通过内容摘要的形式,发送到卫某的手机上,卫某收到后通过短信的方式进行确认,并表示会按时参加应诉。此种方式不仅避免了当事人在路途上的来回奔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避免了纠纷久拖不解的问题,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第二,通过短信确认指定代收人。泾县法院在送达时,首先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材料,但有的受送达人员因自身原因不方便领取诉讼文书,便口头指定他人代为领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个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为保证向指定代收人送达的有效性,送达人员让受送达人将口头指定他人代收诉讼文书的请求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飞信手机上,并将该短信以纸质版的形式留存;第三,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前,泾县法院对留置送达方式进行了探索。受泾县地区特有条件的限制,山路崎岖、居民居住较为分散,村部离受送达人住所有较远的路程,在送达时很难及时邀请到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为防止部分当事人公然使用暴力手段与送达人员相抵抗,确保送达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该院为送达人员配备专用的相机与执法记录仪,让他们在送达时可以依法通过留影、录像的方式,将恶意不愿签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送达全过程记录下来。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使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有了明文规定,此种送达方式的适用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增加了送达人员探索新方法的信心。
(四)创新工作方法、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泾县法院送达人员碰到难以送达的案件时,都会积极走访周围的群众,千方百计打听受送达人的去向,牢记时限不放松,紧抓线索不放松,尽量使案件能直接送达,提高送达的质量。第一,针对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家中的情况,送达人员采用通知书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为了能在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的有关情况,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送达人员将案件的简单情况及送达人员的联系方式留在通知书上,放在当事人住所显眼处,或将通知书留在当事人的邻居、村委会处,让他们代为转交,使当事人在知道情况后,能主动与送达人员联系,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避免送达人员重复奔波,节约司法资源;第二,针对那些拒不接听法院电话、拒收法院特快专递、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方式恶意躲避送达的当人事,送达人员视当事人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1、通过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在周末或晚上进行集中送达;2、采用电子邮件、短信、飞信等新型送达方式,向受送达人充分释明恶意躲避送达的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3、增加原告协助送达的义务,借助原告与被告的联系相对较为密切,对被告的住所、地址等联系方式通常较为熟悉的条件,让原告带路或指认,避免受送达人谎称自己不是当事人,而逃避送达。胡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为了躲避法院的送达工作,他白天都不回家,几次上门无果后,送达人员就在每天下班后,带上他的案件绕道从他家门口走一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个下雨的夜晚找到了刚进家门的胡某,他被送达人员的执着精神所感动,爽快的签收了诉讼材料。这只是许多成功送达案件的一个缩影,送达法官就是本着这种司法为民的理念,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工作着,用他们对工作的热情与执着攻破一件件难送的案件,让送达不再难。
四、送达中仍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五日的法定送达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这一条款中法律关于五日的规定用词是应当,是一个不变期间,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五日内送达,而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多数被告在原告在起诉时就已经联系不上,但被告的情况仅是暂时不在家中或无法联系,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送达人员需花大力气去打听当事人的下落,而这在五日的送达期限内很难完成;还有一些案件,在立案后扣除两个公休日后,只有三日的送达期限,如果严格按照五日内送达,无疑会增加许多公告送达的案件,不仅不利于快速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会导致当事人对诉程序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故而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持抗拒态度。
(二)代收人的范围过窄。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规定了签收人的范围为自然人的同住家属、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该组织或者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对公民送达时,签收人条件比较苛刻。在实际送达中,有的当事人因早出晚归或其他原因暂时不在家,其直系亲属就是其邻居,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系同住家属,而不能直接让其亲属代收,只能调整时间在晚上进行送达,此规定加大了送达的难度,降低了送达的成功率,因此建议将代收人的范围扩大到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所在单位、近亲属、邻居、房主、同住同事或朋友等;对于法人其他组织而言,签收人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件人也不能满足快速送达的要求。一些规模较小的法人或组织内部不一定有明确的分工,如遇到只有普通工作人员或受雇人员在工作地点的情况下,由于没有赋予他们签收文书的权利,就容易造成他们相互推诿,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送达,因此建议将签收人的范围扩大到有辨别能力的职员或雇员作为签收人进行签收,以提高送达的成功率。
(三)关于消积应诉的被告能否适用公告送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大部分剩余劳动力都进城务工,留守在家都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及年幼的孩子。泾县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一些被告,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上门送达,大部分已经举家外出务工,无人在家,即使能找到的也只有留守在家的老人及年幼的子女,这些留守在家的老人与孩子也不知道被告外出务工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适合留置送达;还有些被告,法院送达人员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能够联系上,但被告接到电话后,既不愿回来领取法律文书,也不愿提供现在的具体地址,甚至故意不接听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送出。针对出现此类情况的被告,法院能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五、总结
全面深入的破解送达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真正的让当事人认识到送达的重要性,还需要在全社会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减少恶意逃避诉讼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改变多年来以来人们害怕诉讼的观念;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塑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泾县法院将继续努力,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创新高效、便捷的送达方式,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对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