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泾县人民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一是成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2010年9月10日,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并由县委政法委以文件形式下发《关于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成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由司法局聘请三名资深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中心对符合诉前调解范围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由当事人签署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选定书,调解期限为15日。调解成功,当事人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由中心根据协议内容当场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司法确认的,由中心出具司法确认书。诉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窗口依法立案审查。2011年1月-2013年10月,共诉前调解结案1056件,占已结民事案件6445件的16.4%。
二是建立司法行政联动调解机制。2012年2月,与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并由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关于加强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衔接工作的意见》,将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委托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机制成立以来,共调解78件案件。积极邀请妇联干部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共参与调解179次。2012年4月,与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制定了《泾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2012年4月以来,共指导调解此类案件共1098件。
三是完善自身调解功能化解矛盾。完善司法确认功能,2011年10月19日,与县司法局共同制定并由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施意见》,大力开展司法确认工作。2012年2月-2013年10月,共司法确认消费者权益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7件。完善立案调解功能,对立案后适合调解的案件开展调解工作。立案调解期限一般在15日之内。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制作调解书。对无法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不再调解,并将案件移送业务庭进行审理。完善案件速裁功能,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直接交由中心速裁组速裁。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将案件移交速裁组速裁。2011年1月-2013年10月,共速裁455件;其中小额诉讼6件。加强诉讼调解功能,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民商事案件,强化调解。创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建立了调解工作指导推进机制、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等调解运行机制,将调解工作由软任务变硬指标。发挥法官主导作用,创新调解技巧和方法。注重“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可能把调解作为首选结案方式。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法官调解技能的培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2013年1-10月,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6%,同比上升5%。
四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指导。坚持“走出去”,有效发挥社区联络法官在参与调解社区纠纷中的“传、帮、带”作用,通过言传身教向社区居委会干部或人民调解员传授办案经验、调解方法和技巧,指导社区开展模拟法庭,并加强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专业化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各业务庭加强与辖区结对居委会的联系,通过定期交流和反馈辖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的特点、规律和经验,共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地开展。在全省法院率先探索委托基层组织送达,加强基层组织送达过程中的调解培训工作,使6件案件在送达时得以调解撤诉。坚持“请进来”,近年来,共邀请县妇联干部、社区干部和调解员共577人旁听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庭审过程56次。并由主审法官在庭后对案件中的矛盾焦点和处置方法作专题讲解。通过讲解和讨论交流,有效地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干部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认识,提升其运用法律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能力。通过选聘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办案,使他们进一步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以及诉讼和调解衔接的过程,帮助他们在调解中更准确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提高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