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079号
被执行人
汪恒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蔡村镇月亮湾村汪村村民组120号
执行依据
泾县人民法院(2009)泾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69762.54元
申请执行人
张友生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