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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汪恒,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3-09-24 10:33:14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079

被执行人

汪恒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蔡村镇月亮湾村汪村村民组120

执行依据

泾县人民法院(2009)泾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69762.54

申请执行人

张友生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3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