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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阮小青,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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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3-09-24 10:27:44 打印 字号: | |

案号

2013)泾执字第00401

被执行人

阮小青

被执行人地址

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山口村枫树组

执行依据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宣中民提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金额(元)

15万元

申请执行人

董道凡

承办法院、联系电话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0563-5101330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