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应用。自今年1月以来,泾县法院在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发现,有13件案件中有电子数据证据,并呈上升趋势。为此,该院专门对此证据类型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是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外延区分较难。两者都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并需要借助技术手段才能再现。而新刑诉法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予以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的定义并整合其范围,故给法官甄别与判断带来一定难度。
二是电子数据在庭审展示时缺少相关设备。电子数据都必须存储于特定的电子介质中,可能是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光盘等。在法庭上,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需要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演示等,而大多法庭内都没有能够读取电子数据和直接播放光盘的专门设备,给当庭质证带来许多不便。
三是没有相关规则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提交法庭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明力,需依据其特有的证明规则确保其真实、客观、合法。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转化为书证,或申请专家鉴定而转化为鉴定结论,或者视同视听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进行审查。那么应根据何种规则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四是法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使证据采信难。由于电子数据极易受到病毒侵害及人为修改,法官通常不具备电子信息技术和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法院也没有涉及尖端科技的电子人才,法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存在难度,进而导致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采信难度增大。
五是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保存标准和途径。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往往存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中,如手机、U盘、数码相机等,当庭质证后法官不知如何来收集和保存这些设备,往往是简单地将这些数据刻录到数据光盘中,但又存在光盘的质量问题,因为证据随卷宗材料一起归档后要保存几十年,如果日后调取相关卷宗时,极有可能光盘上的数据遭到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