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泾县法院发现在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存在二难三多。
1、法律适用难。新民诉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现行《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近亲属范围规定并不一致,而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容易使法官对代理资格认定产生分歧。
2、社区推荐难。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到法院打官司的个人如果要委托公民代理,需要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推荐信,但目前社区普遍反映,民政部门没有下达这方面的通知,况且居委会的职责范围也不包括给居民推荐公民代理人。即使推荐也不愿意出具推荐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
3、“黑律师”增多。一些无执业资格而从事代理业务的“土律师”常以注册公司,为当事人开具公司员工证明;利用与有关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出具推荐信;做“中介”,将生意介绍给律师事务所,从中收取提成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基层法律工作者跨区服务现象增多。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审判实践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5、涉诉信访增多。因一般公民代理大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其诉讼行为随意性很大,很难把握案件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却喜欢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胡搅蛮缠,影响法院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时因难以服判息诉,导致上访闹访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