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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法院“三个强省”、“三个安徽”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4-15 17:31:49 打印 字号: | |

根据宣中法(201336号《关于开展为“三个强省”、“三个安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专题调研的通知》要求,本院紧紧围绕通知规定的6项具体内容进行了认真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涉服务经济发展案件审理情况

基本情况:

服务经济发展

 

产业转型升级

创新驱动

民营经济发展

涉外港澳台

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农

2010

2

6

21

0

3

58

2011

1

4

23

0

6

78

2012

0

1

16

0

0

152

运行态势及特点:

1、从数量上分析:涉外投资案件没有;涉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案件数量较小,且呈下逐年下降趋势;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所占比重也不大,波动运行,总体呈下降态势;“三农”案件比例相对较大,增幅明显。

2、从案件类型上分析: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对象,均为小微民营企业,大部分为劳动纠纷和借款合同。其中劳动纠纷案件占40.9%;借款合同案件占50%。劳动纠纷案件中以拖欠工资、拒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为主,大部分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处理难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借款纠纷中,向民间借高利贷纠纷最多,约占46%,其次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纠纷。“三农”案件以农村承包、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案件相对高发。且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不断增多,日益成为涉及“三农”案件的热点问题。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建议

原因分析:

1、借款合同纠纷呈现出数量居高不下、非法借贷多、标的额大的特点。出借人营利目的性强,短期高息借款现象增多。部分借条内容存有歧义争议较大,甚至存在涂改现象。涉企借贷双方共谋,以合法借贷的方式掩盖非法的高利贷行为。

2、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借款用途集中单一。法人代表、经理或其他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金融部门或个人借款情况占大多数。

3、劳动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到位是产生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二是部分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不依合同办事,甚至随意变更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及时解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

对策与建议

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组织法官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的法律、政策问题进行咨询解答,以司法职能帮助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以法院与民营企业、法官与从业人员的联动状态使民营企业能够有效地预测、预防、预控经营风险。

2、建立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加强案件审理的便捷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求司法救济必须高效、便捷。因此,要尽可能简化诉讼手续,开辟涉企诉讼“绿色通道”。

3、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完善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机制。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4、实现司法救助的人性化。对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要加强诉讼指导,帮助弱势群体运用好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集团性诉讼案件,可采用代表人诉讼或示范性诉讼的方式,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和精力。

5、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坚持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生存、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三农”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建议

原因分析:

一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二是经济的发展、土地经济效益的提高及诸多惠农政策出台是引发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审理中发现的难题

一是便民服务与诉讼成本之间存在的矛盾,制约着基层法院服务三农工作。二是立法滞后与农村城镇化进程之间存在的矛盾,制约着基层法院服务三农工作。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及各级政府对农村扶持政策的落实,大量的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纠纷涌现,如土地承包、林权、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为审理土地承包、流转、集体收益分配等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些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如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纠纷等。三是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制约着基层法院服务三农工作。如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反而去上访即属此类情况。

建议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大力解决基层法院人员不足、装备建设落后、办案经费短缺等突出问题,以自身的发展积极延伸服务“三农”的措施,拓展服务“三农”的内容,真正发挥好法律在解决“三农”案件中预防、惩戒、教育、警示等作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涉农案件审理机制,对涉及“三农”案件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工作模式,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

三是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由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与衔接,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意识,妥善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五是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二、围绕推进文化建设方面

文化建设

文化体制

文化产业

知识产权

0

0

0

0

0

0

0

1

0

此类案件很少涉及,没有调研素材。

三、围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基本情况:

环境保障

生态资源开发

节能减排

污染损害赔偿

5

26

1

10

3

17

2

6

5

9

0

2

特点:

一是环保纠纷数量多,进入司法渠道的少,大部分案件只能通过投诉,甚至上访等途径解决,诉讼案件数逐年下降;

二是案件分布面窄,集中在滥砍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业用地和非法采沙等三个方面;涉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多,平等主体之间提起的污染侵权诉讼少;

三是涉自然保护案件多,环境污染及其防治案件少。

四是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案由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新类型案件如噪音、光热、电磁污染案件少。

五是环保案件审判属于新兴领域,而法官的环保司法理念还相对滞后,在审判中要做到环境与经济发展保护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还需不断努力。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如在环保案件原告资格、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民事责任形式等问题上,民事法律与环保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刑事法律中也没有针对涉生态环境犯罪的破坏性特点,设定恢复性刑罚种类或司法机制。

二是法官的能力水平不能很好适应涉环保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对法官的理论素养、审判经验及环保专业知识均有较高的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环保司法能力与水平,规范适用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规则,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法律适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衡量等难题,降低维权主体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畅通民事损害赔偿救济途径,保护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群众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甚至在构成环境违法犯罪时,仍然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如许多滥伐林木案件中被告人往往表现出对法律的抵制,他们认为无非是多砍了几棵树,而且大部分是在自己山场砍伐的,却遭到法律的制裁,表示对法律的不理解。

四是鉴定评估机构不顺畅,诉讼周期过长。由于环境侵权案件涉及技术较高,法院在这方面又比较薄弱,而社会上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机构不多,很多技术问题需要与科研机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在处理环境污染侵权方面的裁判作用,造成诉讼周期过长。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官的学习培训,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或合议庭,提高环保案件的审理水平。

二是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动机制,注重环境的恢复效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源头控制预防,积极探索“禁止令”的实施。积极为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中,不断强化能动意识,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坚持惩防结合,避免重复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复犯罪行为。

三是加强法律宣传,大力推行环境保护巡回机制;拓宽民众诉求反映渠道,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应举行听证,切实做到尊重民意。

四、刑事案件

基本情况

年份

审结案件数

判决罪犯数

2010

93

153

2011

119

181

2012

129

215

 

第一、暴力侵财案件成为我县第一高发案件

1、基本情况、运行态势、主要特点

暴力侵财案件

 

年份

抢夺

抢劫

盗窃

2010

2

7

16

2011

0

1

16

2012

1

4

24

近三年来,泾县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两抢一盗”案件共有71件,涉案人数128人,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1.5%。盗窃案件是所有刑事案件类型中发案最高的,共56件。由此可见,以盗窃、抢劫为典型的暴力侵财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主要特点:

1)、集团型、智能型共同犯罪增多;

2)、暴力手段日趋严重;

3)、多次、连续作案占很大比例;

4)、犯罪主体的年龄变化呈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5)、流窜作案十分突出。

2、原因分析

暴力侵财案件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认识的偏差;

2)、社会文化的不良影响;

3)、社会闲散人员增多;

4)、被害人防范和反抗意识淡薄,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3、对策建议

1)、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打”斗争。把整体上的“严打”斗争同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侵财犯罪的专项斗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严打”有点有面,重点突出,体现最佳的打击效果,“严打”斗争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环节,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替代的。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全面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健全社会管理功能,加强对流动人口、外来人口的管理;为社会闲散的无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寻找就业门路;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两劳释放人员在重新就业上的安置和指导,尽管整个社会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但不能因此忽视对两劳释放人员在就业方面的帮助和安置;对少年犯采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少年犯的挽救、感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我县职务犯罪形势严峻

基本情况

职务犯罪

 

年份

贪污

贿赂

渎职

2010

2

0

2

2011

0

1

0

2012

1

2

1

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9件,判决罪犯9人。

运行态势、主要特点

当前我县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为:

1)、案件呈上升趋势;

2)、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热点行业,并向不被关注的其他行业漫延;

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

4)、被查处的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通过对所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单位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为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要应结合各种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政教育。二要督促多发或易发案件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好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三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实行施政阳光工程,让多发或易发案件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四要深化“系统抓,抓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从预防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提高发现职务犯罪能力,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打击职务犯罪有机结合。

第三、经济犯罪增幅明显

基本情况

经济犯罪

 

 

 

 

年份

合同诈骗

串通投标

非法经营

其他

 

2010

0

0

1

4

 

2011

3

1

1

2

 

2012

4

3

0

1

 

                   

运行态势、主要特点

2010年以来,我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20件,判决罪犯48人。此类案件地域广泛、涉及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且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犯罪案件增幅明显。

经济犯罪涉及罪名主要为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等,其中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最多,占所办经济犯罪案件的36.8%,涉案金额近3个亿,受害群众达400余人。该类案件的主要具有涉案金额大、涉案主体多元化、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趋势、社会危害严重、追赃手段相对匮乏,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等五个特点。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对策建议

为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达到司法公正。

一要拓展案件线索获取途径,加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力度。近年来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大多为资金链条断裂、犯罪嫌疑人逃匿后,公安机关接到受害群众报案,才启动侦查。侦查工作普遍遭遇追逃难、追赃难、取证难的被动局面。实施专业化办案体制。通过选派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熟悉金融法规、具有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经验的审判人员相对固定地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以专业化标准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标准,强化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

二要建立多头联动机制,多措并举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控制”的综合治理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金融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间的有序衔接,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政法部门应加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宣传工作力度,要建立案情通报制度。

第四,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来,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缩小社会矛盾,真正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2010年来,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41件,依法判处刑罚的549人。我院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占被判处刑罚总数的10.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74人,占被判处刑罚总数的68.3%;拘役65人,占被判处刑罚总数的11.4%;缓刑197;管制6人,占被判处刑罚总数的1.1%;单处罚金8人,占被判处刑罚总数的1.4%;免予刑事处罚2人,占被判处刑罚总数的0.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具体运用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理论上缺乏系统性。现在理论上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讨虽然较多,但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其结构设计还不够系统科学、内容上还欠全面完备,其往往注重于刑事政策策略,没有集中反映现代刑法理念和民主政治需求,还不足以充分反映刑法的预防功能和价值目标。

2)、“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地影响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审判人员眼中,宽严相济仍是一种选择性适用的措施,并不存在适用的必然性。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有将“宽严相济”的理解偏向 “严”的一面,对于应当“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思想,因为“严”不担风险,“宽”则担打击不力、影响社会治安、办“关系案”、“金钱案”等指责的风险。因而,只有努力转变审判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才能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而是依赖审判人员的主观裁量,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另外,现行的考察、评价制度也使得审判人员在适用该政策时畏首畏尾。虽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这种效果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且审判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可能会因面临多用多担险,少用少担险的尴尬局面,而不用或者谨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刑事诉讼调解工作尚未充分开展起来。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还存在模糊认识。二是少数法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或者责任心不强等原因,不能够正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影响了刑事诉讼调解的质量。有的法官对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量刑偏轻甚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造成了“拿钱买命”、“以钱赎刑”的不良社会影响和评价。三是庭前调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诉讼效率不高。由于刑事诉讼审限较短,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调解必须特别重视效率问题,但是,由于庭前调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使得刑事案件超越审限的现象时有发生。

5)、社会公众的认识因素阻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1)、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是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扩大打击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二是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要做到罪刑均衡,尤其是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以“依法”为前提,在实际操作上,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并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不能剥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提供证据、辩解以及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辩解而从重对其量刑。要根据被告人的辩解,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3)、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应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其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如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而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的伸缩性,便于应对新情形,以充分发挥该刑事政策的效用。

4)、进一步做好刑事诉讼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的建立。针对我市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以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的发展:一是要澄清模糊认识,更新调解理念。应当从保稳定促和谐的政治高度继续加强对刑事审判人员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诉讼调解是实践“和谐”审判的方式之一,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加强指导监督,保证案件质量。一方面探索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调解情况评价机制,在注重调解结案率的同时,将诉讼调解的质量作为衡量司法能力、考核司法绩效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三是重视庭前调解,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调解也需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大多数自诉案件以及相当部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符合这一标准的,对这些案件,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在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另外,要继续推广刑事和解,以进一步积累经验,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如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双方达成和解,进而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

5)、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更好的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在法律的幅度内贯彻,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对法律的精神有一种透彻的把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及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同时也要注重对法官廉政教育,从各方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五、调解、涉诉信访、执行

第一,调解

基本情况:

年份

结案数

民商事案件结案数

调解

调解率

诉讼调解

诉前调解

2010

3174

2040

542

0

263%

2011

3398

2283

485

321

353%

2012

3590

2291

358

388

208%

特点:

1、总体上看,调解率不高。2、由于开展的诉前调解,且调解结案呈逐年上升,导致诉讼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是为调解而调解,而久调不结,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即使最终以调解结案都心有不甘,影响法院公信力,损害司法尊严。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随着大量受过法学教育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法院,他们对法律的规则及程序有着清楚的学理认识,更关注法律的技术性,他们一方面对调解持怀疑态度,认为判决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调解就是“和稀泥”,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调解工作不够重视;另一方面,限于年龄、知识结构、经历和工作经验的不足,他们缺乏调解的经验和技巧。因此调解率一直难以提高。

三是审判力量不足,调解工作压力大。由于审判资源匮乏,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审判工作压力增大,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不情愿下大精力进行调解,而更乐于案件开完庭后花很短时间撰写判决书了事。

四是送达困难和被告不到庭情况致使调解工作无法开展。

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培训,强化法官调解意识,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调解能力,形成加强诉讼调解的良好氛围。

二是牢固树立调解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中立的原则权益保护原则。

三是坚持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原则。就我们内部而言,不仅仅是立案的同志在立案环节进行调解,也不仅仅是审判庭的同志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调解,而是所有的法官都要参与调解,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包括立案前调解,立案过程中的调解,开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庭中调解,送达调解,判后调解,就是所有的过程都要贯穿调解。

四是探索多元调解方法,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构建大调解机制。

五是改进送达方法,提高送达率和到庭应诉率,增加调解机会。

第二,涉诉信访工作

基本情况:

年份

来信

来访

人大等机关批转

信访积案

2010

7

6

7件次

10

2011

4

7

14件次

1

2012

3

4

16件次

1

规律特点:

一是历史老案信访占很大的比例。历史老案信访以刑事案件为主,有的是文革前后被错判,八十年代改判无罪的,现要求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12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如:邱根生案。

二是重复访多,多头访多。信访人员希望尽快满足其要求,隔三差五来反映情况,要求催办。如:郭士祥不服本院(2002)泾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要求再审,本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继续到本院反映情况,要求再审。几乎每天都到法院来催办。有的信访人员,将信访材料寄送他认为只要能沾上边的部门,有的甚至将材料同时寄到地方、市、省、中央,造成多头上访。如:丁炳生对其子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不服,向市政法委、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等多部门寄送信访材料,造成多头多部门上访。

三是弱势群体特征明显。从年龄上看,大多是中、老年人;从职业上看,主要是农民、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较低,多数上访老户是文盲或半文盲。如:查全金等申请执行郑泅水生命权纠纷一案,因查建安无任何财产,且至今在宣城市精神病医院进行强制治疗,其法定代理人郑泗水系60多岁的农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执行。

四是无理访、缠诉突出。有的信访人因法院判其败诉或判决结果不符合其要求,便到处无理访、无理缠诉。如:何瑞对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认为法院强行调解,并对判决被告人缓刑不服,二审维持原判后,仍到处上访。少数信访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上访时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杨德宾信访案。

存在困难:

一是信访人员的配备不足。由于大多数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使得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我院的信访工作放在诉讼服务中心,并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但由于诉讼服务中心事务繁杂,信访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信访力量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中院加大对基层法院信访人员的培训,与政府协调落实信访工作人员的津贴等,以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水平。

二是审判人员对信访案件有畏难情绪。由于信访压力大,法官审理案件要考虑当事人对判决的反映。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有的久调不绝,甚至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来换取一方当事人不上访。一旦所承办的案件造成了当事人上访,承办人为此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稳控工作等,从而对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是信访救助资金不足。我院的信访救助资金必须向县委政法委汇报,由县委政法委审批后下拨资金,但开展救助工作的不只是法院一家,公、检、司、民都在开展信访救助工作,而每年政府预算给政法委的资金仅有10万元,可见下拨到法院的信访救助资金是少之又少。而我院生活确实困难的信访当事人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民事执行案件困难需要救助的占一定的比例,救助工作难以适应目前的形势。建议中院支持基层法院设立涉诉信访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政府拨款、有关部门支持(如中院、县直有关单位)、社会捐助,提取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等。

四是处理无理缠访闹访的办法不多。对信访人缠访、闹访的,甚至辱骂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审判秩序的,仍然多采取教育劝阻等软的方法,很少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的,原因是对此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

五是司法权威不够。对些已穷尽司法救济程序的案件,信访部门仍然以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使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总量始终在高位运行。

六是特殊案件的审理可能引发涉法涉诉。随着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各类社会矛盾突出,一部分社会群体因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下岗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对社会存在不满、不信任情绪,且有关部门又难以解决问题,实践中有些部门告之走诉讼途径,但上述问题并不是法院所能解决的,一旦涉诉,极易形成涉法涉诉案件。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建立矛盾纠纷、信访隐患排查机制,各业务庭每月对存在的矛盾纠纷、信访隐患的案件进行排查,并书面上报本院立案庭,由立案庭汇总后每月向县委政法委、县委群众部上报。特别是做好重要节点的信访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认真做好信访人的化解、稳控工作。

二是落实领导包保稳控化解措施。对涉诉信访案件,院领导亲自包案,真正落实包保责任制。院领导把开门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下基层走访与领导包案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地将问题解决在当地。院领导亲自制定化解方案,切实化解信访积案。如:在化解曹国斌信案中,院长陈钢新带头包案,多次重点约访,将其稳控在当地,且曹也降低要求,该案有望在近期化解。

三是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初信初访是和谐社会的“稳压器”。只有做好初信初访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群众会感受到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才会减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对于初信初访案件,本院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的原原则。切实做到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处理,百分之百回复。对初信初访案件,严格实行首访首办责任制。

四是加大责任追究、信访考评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信访风险预估化解、信访工作责任、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并将群众工作与信访工作同步纳入本院各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通过完善了一系列信访工作机制,使每位法官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意识不断增强,不仅力争把正在审判、执行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判后答疑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执行工作

基本情况

年份

执行收案

执行结案

结案率

实际执结率

执结标的额(万元)

执行到位率

2010

957

923

964%

753%

32036

66%

2011

988

896

907%

815%

55151

933%

2012

1118

1063

951%

66%%

72653

776%

工作特点

1、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0年起,我院执行案件数量骤增,2009年执行收案仅599件,2010年达到957件,增长了53.92%2011年执行收案接近1000件,2012年为1118件。近三年来,执行收案数占全院案件收案总数30%左右。

2、强制执行难度大。一是被执行人社会诚信度差,不自觉履行义务,而是采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现象依然突出,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二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一些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履行能力低甚至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致使法院很难一次性依法执结,从而造成了执行积案。三是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不强。认为只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法院执行机构就应该执行,法院就应该给申请执行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否则就在法院寻死觅活,当执行人员告知其有提供执行线索的义务和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时,当事人不理解,反而认为这是在推诿,有的干脆直接向党委、政府领导和纪委、人大等单位告状,甚至威胁恐吓执行人员,采取各种方式,给执行人员施加压力。四是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待改善。执行工作的现状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些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特别是个人,从本位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对法院需协助执行的事项不配合、不协助。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部分联动部门因技术手段、管理规定等原因,难以实现联动措施的初衷,使得执行工作止步不前,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执结。

3、涉及同一个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多。2011年、2012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达227件。

4、执行信访矛盾突出。

存在的问题

1、被执行人难找

2、被执行财产难查

3、执行财产难变现。不少涉及土地、房屋、厂房、山场等不动产的案件,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受市场影响导致流拍。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2012年以来,我院拍卖、变卖仅为26.7%

4、几类特殊案件执行难。一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单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三是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四是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五是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六是涉及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一套居住的房产,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七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八是申请执行人进行信访的案件。

5、法院内部问题。案件不断增多与人手紧张的矛盾十分突出。执行队伍基础相对薄弱,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执行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缺乏执行技巧,工作效率较低,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个别执行人员宗旨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简单生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队伍的整体形象。少数审判人员审、执配合意识不强,法律文书质量不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错失执行良机;对当事人咨询相关问题时,给予不负责任的答复,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执行案件成本高,一个案件仅靠执行一次二次很难执行完毕,人力物力不计成本投入,使本来就很紧张的办案经费更加困难,影响了执行效率。

对策建议

1、加大司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尊重和服从执行文书的良好氛围。增强公民的依法履行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案例要及时予以曝光,加大其违法成本,促进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正义的执行环境。

2、继续巩固清理执行积案成果,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法,用足、用活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和政策明确的有效执行手段,努力迅速、经济、及时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在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和到位率上狠下功夫,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裁判文书确定的标的额的实现。加大打击力度,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司法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确实无履行能力或无法执行的案件,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清楚,做好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减少和避免信访案件的发生。

3、继续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分权运行模式,促进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阶段都依法有序开展,努力做到内部管理规范、执行运作程序规范、人员职责规范,促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和执行效能监察、业绩考评、过错问责、文书送达等制度,加大执行公开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廉洁、公开、规范、高效运转。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杜绝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努力将执行救助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和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项经费并加大投入,让生活陷入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4、坚持把党委领导作为做好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保证,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争取县委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完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及时协调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真正形成共同化解“执行难”的整体合力。

5自上而下,加快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成本和代价,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新工作局面。

六、行政审判

基本情况

1201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2件。其中,土地管理行政登记4件,林地权属行政登记、房产管理行政登记、工商管理行政登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商标管理行政处罚、林业管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劳动管理工伤认定各1件。一审判决:维持2件、撤销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撤诉6件。上诉4件,二审均判决维持。

22011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件。其中,劳动教养行政强制6件,林地权属行政登记2件,不履行法定职责2件。一审判决:撤销6件、认定违法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撤诉2件。上诉1件,二审判决维持。

32012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件。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3件、林地权属行政登记2件、房产管理行政登记2件、婚姻管理行政登记、土地管理行政回复、劳动教养行政强制各1件。一审判决:维持2件、撤销1件、履行法定职责3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2件;撤诉1件。上诉6件,二审判决维持3件、调解2件、1件尚在审理。

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

1、土地管理行政登记和林地权属行政登记类案件较多,审理难度较大。这类案件的证据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较杂,行政登记的时间久远,致使案件事实有的难以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也不够准确,故审理难度加大。

2、审理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压力大。因为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县级人民政府,而这类案件的原告对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甚至在他们头脑中对此早已形成了思维定式。当原告被判决败诉时,原告的情绪都比较激动,其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法院,往往采取上访的形式给法院和政府施加压力。而被告对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却有着强势心态,给审判人员造成无形的压力。

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1、土地管理行政登记和林地权属行政登记的时间久远,当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上做的不够,在程序和证据收集上尚有不足,随着土地、林地价值的不断提高,此类纠纷不断发生。建议今后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建议将由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异地审理。

参与社会管理建议

1、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对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2、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乡镇村民上法制课。

3、对相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培训。

4、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法律知识咨询活动。

5、运用好司法建议。

 

 

2013415

责任编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