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1日,泾县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任命我为泾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光阴似箭,转眼5年过去了,回首陪审工作,感慨颇多。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持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2010年7月30日,县第15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再次任命我为人民陪审员,虽然没有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深深的感觉到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那么怎样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当好人民陪审员呢?下面结合我在法院从事陪审工作的一些经历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谈以下几点思考和体会。
思考之一:新形势下当好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更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同时,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与社会的信息双向互动机制的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它驾起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畅通了群众向法院传递信息、法院向群众传达信息的双向互动平台。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规范,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
当我再次接过人民陪审员任命书时,我内心再次涌动着人民的重托和社会的责任,更进一步加深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坚定了当好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信心和决心。正如大家所知的,人民陪审员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把审判权这一重要的国家权力授予我们,既是对我们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的高度信任,也对我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我们要发自心底地热爱陪审工作,以强烈的公民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认真真地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兢兢业业,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要为人公道正派,要乐于奉献,不计报酬,决不能虎头蛇尾,敷衍了事。
思考之二:新形势下当好人民陪审员,必须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则,提高司法素养和陪审质量。
要善于学习,刻苦钻研,向书本学,向法官学,向同行学,在实践中学习,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院就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内容组织的培训。同时,自身也要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特别是新颁布、修订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审判业务知识,努力作到读懂、吃透、牢记。
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不同的部门、行业。我在县委党校工作,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工作。我本身不是学法律的,但因陪审工作需要,我经常有意识的抽空看一些法律书籍,坚持收看《今日说法》、CCTV---12(特别是《庭审现场》等法制节目,不断地为自己充电。当了人民陪审员后,我深知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要求更高了,必须不断地夯实自身的法律基础,提高司法素养,拓展社会知识。每当我坐在法官旁边审理案件时,都集中精力,耐心听取庭审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力求做到不说“外行话”,更不允许自己有“陪而不审,浪费时间”的情况出现。我将每一件陪审的案件, 都当作是一次虚心向法官和律师学习的机会,从而使自己在分析问题、语言表达、提出处理意见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为了做好陪审工作,我主动参与案前的沟通,提前介入和了解案情,与办案的法官一同分析、探讨案情。 对于陪审的每一起案件,我都坚持全程参与审理。通过案件的全程陪审,不仅使法院的审判程序置于监督、公开之中,也有利于法官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中,行使法官的权力,某种程度上也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
人民陪审员大体可以分为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无法律专业背景两类,特别是对无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而言,对参加陪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难度较大,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必须从各个方面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掌握基本的司法程序技巧,避免陪审员在参审案件过程中出现因能力不足而说不上话的情形,从根本上解决“陪而不审,陪而不判”,安于“当陪衬”的问题。
思考之三:新形势下当好人民陪审员,必须要正确处理好四种关系。
1、要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对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来说,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非常重要。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有时会发生冲突,是我们陪审员都面临的问题,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占用许多的工作时间,学习、参加培训、调查案情等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和精力。虽然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条有明确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但有时还是会和本职工作发生冲突。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陪审员,必须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和高尚的品质,放弃和牺牲一些休息时间,花费一些精力,去完成陪审工作。我在单位是业务骨干,始终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陪审工作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做到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两不误。
2、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即处理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
首先要尊重审判长。因为审判长担负着案件的主要审判责任,掌握整个审判活动的进程。他们有着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对案情有比较详尽的了解。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评议时应当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也就是要处理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由于人民陪审员在专业素质方面与法官存在差距,在实际审判活动中,应虚心接受审判长的指导。同时也要保持独立的陪审思维,站在普通百姓的角度,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3、要正确处理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
作为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庭审步骤及相关的情况,对审判工作进行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
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也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不论在法院还是在单位、社会上,都要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时刻牢记自己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要积极争做遵纪守法、学法用法、宣传法律的楷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都表现出良好的素质,确保自身形象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要求。要体现出自己比普通群众更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身负百姓重托,惩恶扬善,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4、要正确处理“有为”和“有位”的关系。
当人民陪审员要认真履行好陪审职责,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儿,兢兢业业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有所作为。要时刻牢记人民重托,正确行使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履行好职责义务,发挥好人民群众与法官间桥梁纽带作用,同时向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宣传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中的一些猜疑和误解,与人民法院一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学校、社区的法制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要珍惜人民陪审员这个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尽职尽责地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要珍惜陪审员手中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学习,踏实做事,公正判案,努力有所作为,为人民服好务,不负人民的厚望。
总之,新形势下当好人民陪审员,要努力作到“三个三”。
一是要具备“三心”:一为良心。在陪审过程中要慎用权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合乎“公道”和“良心”的判断。二为“热心”。人民陪审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审判,要比别人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必须对陪审工作保有“热心”才能胜任。三为“耐心”。陪审工作需要翻阅案宗、了解案情,并据此合理分析判断,形成审判意见,必要时还需参加调解工作,因此必须要有耐心才能积极参与、认真审案。
二是要强化“三种意识”:一为学习意识。陪审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充实自己,尤其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法律素养。二为责任意识。要充分认识陪审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三为参与意识。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主动参与陪审工作,认真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的各个环节,积极协助法官办案。
三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关系。二要处理好主角与配角的关系。三要处理好有为与有位的关系。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作为中国陪审制度的参与者,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坚持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努力当好一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