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0-09-19 09:58:30 打印 字号: | |

      民事案件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复印件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的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告公章)。

 

以上案件如原告方为涉港、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责任编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