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34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拆除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