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0-09-19 09:49:18 打印 字号: | |

 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时效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4、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审理查明没有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事由的,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