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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的女法官 人民的好卫士
——泾县法院副院长何海同志先进事迹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0-09-17 08:32:26 打印 字号: | |

泾县自古人杰地灵,英才辈出。这里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王稼祥的故乡,是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发生地。在这块烈士们用鲜血浇灌过的红土地上,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又成长起一位优秀的青年法官——泾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海。

何海同志自1985年参加法院工作以来,凭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对审判事业的热爱,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上,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公正司法,心系百姓,从一名书记员逐步成长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历年来,她分别被省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省高院、市中院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被省高院、省人事厅授予“全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被省高院授予“全省优秀法官”光荣称号,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先后四十多次记功受奖。在2005年上半年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她作为宣城市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而且是六名成员中唯一的一名司法人员和女性,赴全市七个县、市、区以及市直机关作了多场巡回报告。2006年她又当选为省、市、县三级党代表。

恪尽职守    率先垂范

    1999年时年33岁的何海主持民一庭工作,作为庭长,何海既要管理日常事务,指导庭里同志办案,又要自己主办案件,是民一庭最忙碌的人。即便如此,她办案总是一丝不苟,从不马虎,没有因为工作忙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过丝毫懈怠。凭着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和忠于法律的工作态度,她历年来所承办的千余件案件,每一件都保持了很高的水准,从未有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或改判。

在她的带领下,民一庭的工作年年有新举措、新气象、新局面,办案质量和效率逐年提高,民一庭多次在宣城市中院开展的民事案件质量评查、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自2001年以来,民事案件质量评查连续四年名列全市法院系统第一。2006年上半年,因调解工作出色,泾县法院也因此被安徽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民事调解先进集体”。2007年上半年,因调解工作出色,民一庭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宣城市民事调解先进集体”。

何海同志的工作业绩得到了组织和同志们的一致肯定,20063月她被任命为副院长,主要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立案审判工作,同时协助院长分管书记官室和人民陪审员工作,并担任院支部书记兼任妇委会主任。作为支部书记,有效地将党建工作和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机关党建工作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充分发挥了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开展。杰出的工作,积极的活动使得支部连续两年被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党支部”和“五好”机关党组织。

走上领导岗位的她工作更加繁忙了,但在何海看来,无论是个人魅力还是领导气质都来源于丰富的学识,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充实自我。她总在百忙中挤出时间,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考虑到自己分管部门的法官工作繁忙,她便主动深入到业务庭进行业务指导,签发法律文书,帮助主审法官进行调解,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没有一点副院长的架子。在生活上,她总是以关爱来感动他人,用坦诚来赢得信任。哪位干警病了,她总是及时出现在病床边嘘寒问暖;哪位干警生活上遇到了困难,她总会主动出面帮助解决。就这样她赢得了同事们的尊敬和信任。近一年来,她带头办理了多起有难度、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经她独任审理和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超审限,没有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在全院起到了表率和示范作用。她在办案中能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强化调解艺术,针对个案仔细分析案情,认真寻找调解基础,理清解决纠纷的思路,为最终成功调解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19月,夏旭辉、董素菊夫妇将他们位于泾川镇幕桥路32号的房屋租赁给霍庆华开理发店。20066月,因偿还银行贷款的需要,夏旭辉夫妇决定出售该房,经与霍某协商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夏旭辉夫妇以2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霍庆华。协议签订后,因霍某一时未能凑齐23万元的购房款,导致房屋买卖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此后,夏旭辉又于20067月与李某签订协议,将该房屋以24.1万元的价格予以出售。当霍某得知此情后,当即要求夏旭辉履行与他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以约定的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而李某也要求夏旭辉按与他签订的协议履行。三方为此发生矛盾,2007

夏旭辉无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霍庆华签订的购房协议。 何海同志见双方分歧很大,特别是该案还涉及到第三方李某的利益,因此,必须把第三方利益考虑进来,才有可能将该纠纷解决得比较彻底。于是,她决定进行调解。调解前,她将案卷再次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并对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地梳理后,她认为,该案中被告方霍庆华已实际租赁了该房进行理发经营达5年之久,如果他人购买,则肯定会因老客户的流失而对其理发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而夏旭辉与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履行,对李某的影响仅仅是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的因素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如果被告霍庆华愿意承担第三方李某的部分损失,调解应该有成功的可能。调解过程中,何海同志入情入理的分析,兼顾各方利益的考虑而提出的方案,很快得到了原告和第三方李某的认可,被告霍庆华也认识到是由于他当时未能凑齐购房款从而导致他与原告的协议未能及时履行,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他同意承担李某的损失,并且愿以原告与第三方所约定的24.1万元价格将该门面房买下。第三方李某也因自己的损失得到了补偿而同意解除与原告的购房协议。就这样,该纠纷圆满得到解决。

心系百姓  司法为民

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进一次法院,只打一次官司,法官眼里司空见惯的小事,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事。对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而言,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是实践“司法为民”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和手段。何海同志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把对党的事业的满腔热忱,化作对人民群众的无限热爱和对审判工作的无限忠诚。她时刻提醒自己注意两点:一是要有责任感,办案不能图省事,对案件草草下判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高超的审判技巧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特别是要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针对农村工作的特点,何海同志带领全庭同志,牺牲了大部分节假日和公休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只要当事人来到法庭,就热情接待,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庭前调解,使当事人感到法庭是人民的法庭,让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

泾县蔡村镇一村民组对外交通极为不便,能修一条与外界相连的宽敞大道成了该村民组村民祖祖辈辈的奢望。村民们节衣缩食集资修路,可修路要占用许氏兄弟俩门前的晒场。了解农村生活的人都知道,晒场对农民是何等重要。许氏兄弟俩从心底里赞成修路,但却坚决不同意路从自家晒场上通过,为此不惜以死相拼。可绕道而行就要修桥,大大增加了修路的成本。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路修到兄弟俩的住宅前停下了。于是部分心急的村民将许氏兄弟屋边菜地铲平,又趁夜晚将他们屋前种植的几十株树木砍掉,准备强行从许氏兄弟门前修路。许氏兄弟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但矛盾仍然一触即发。何海同志勘察现场那天早晨,正赶上许氏兄弟及亲友和修路村民手持棍棒、锄头对峙,随时都可能发生流血冲突事件。经反复劝解将双方的情绪平息下来时,已是深秋晚上的7点多钟。面对背负几代人的期盼,希望早日修成致富路而情急难耐的村民,面对兄弟俩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无助表情和急切目光,何海同志顾不上疲惫,尽管当晚停电,仍决定点上蜡烛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意识到即使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意绕道修路,再集资建桥,许氏兄弟高兴地撤回了起诉,村民们对她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谢意。本案圆满调解,得到当地镇政府和村民的高度赞扬。何海同志用实际行动回答了“什么是司法为民,如何服务发展,怎样让人民满意”这重大的现实问题。

清正廉洁 无私奉献

近年来,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不时向审判机关袭来。有些未诉到法院,说情中就纷纷登门。有请老同学、同乡、亲戚、朋友前来活动,有的请吃喝或送来高档消费品甚至金钱。面对各种不正之风纷扰,何海同志不为钱惑,不为情动,廉洁办案,执法如山。“法官可以是物质上的平民,但法官必须是精神上的贵族”,她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何海同志的家中来了一个熟人,为某法官承办的一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说情,客套几句后丢下一大包纸袋就要走,说是汪某送的。何海打开一看,发现是一沓厚厚的人民币,于是赶忙追赶到来访者并退还了包有人民币的纸袋,并严肃批评了来访者。回到家中,何海神情严肃,心想不正之风一定不能让它助长。第二天一上班,何海同志就把汪某通知到法院,对他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案件公正处理后,汪某还表示要把之前要送的人民币10000元送给她,说只是想在法院交个朋友,也是感谢何海同志对他的教育帮助,何海同志还是婉言拒绝了。类似的事情,对何海同志来说实在是太多了。据统计,被她拒收的财物折款不下数万元。她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几年来,拒礼、拒请、拒请不计其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保持着一个优秀党员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法官在维护正义的同时,同样承担着不同社会角色所赋予的责任。作为女人,何海同志的角色是双重的,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她常常陷入工作与家庭的两难境地。她的爱人在县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于是照顾老人、孩子的重担就压在何海同志一人身上。开庭迟了,就让儿子自己买盒饭吃,晚上加班就把儿子一人放在家里,就连周末也常因为工作上的事而不能陪陪儿子。父亲生病住院,作为女儿的她却因为工作忙而不能留在病床前尽孝。这些常让她陷于深深的自责。但她挚爱着这份工作,在事业和家庭之间,她毅然选择了前者,对她执着的事业心,家人也给予了理解和支持。对她而言,最高兴的就是看到案件当事人的笑脸,最对不起的就是她的家庭 。为此,她比别人付出了更多的艰辛。 

 

创新机制   维护稳定

何海同志分管信访工作以来,结合泾县法院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为改变原来涉诉信访工作由立案庭专司负责的局面,使全院各部门参与其中,各司其责,她建议院党组设立泾县法院涉诉信访接待调处中心,涉诉信访接待调处中心成立后,她又制定了泾县法院涉诉信访接待调处中心运作管理方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泾县法院涉诉信访的登记、接访、督办程序,形成了泾县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新格局,同时建立了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每月进行一次涉诉信访案件集中清理排查工作,对重点人员、重点隐患,随时掌握动态,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人实行监控。“对来访群众要有热心,对信访群众的困难要有同情心,解决群众问题要有诚心,处理信访问题遇到阻力时要有决心,这是她在信访工作中始终坚持的工作准则。何海在信访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认真思考解决上访案件的办法。上访人朱宏于2006110在他人处购买了1辆自卸货车,117朱宏将该车交由杨波修理,江宏斌却将该车擅自开走。为此朱宏诉到本院,要求江宏斌返还车辆,赔偿损失。本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朱宏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朱宏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江宏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本院执行不能。朱宏认为江宏斌在故意躲避执行,故到处上访。何海同志一方面热情接待朱宏,耐心地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使其相信法院,同时她指示执行法官加大执行力度。但是她的思路并没有局限于该案,她在考虑有没有其他的途径解决该案。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她认为承揽人杨波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她及时向朱宏宣传法律知识,并告之诉讼的风险。朱宏经过认真考虑后,将杨波诉至本院,本院经过审理依法支持了朱宏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朱宏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两案合并执行,终于使江宏斌、杨波履行了判决义务,朱宏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一起上访案从而得到了圆满解决。

 “千淘万沥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二十多年来,何海同志的足迹遍及全县各个乡镇的山山水水,她所审结的每一件案件都是她一心为民、无私奉献的真实写照,她用一个共产党员的模范行动,谱写了一曲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乐章。现在她又全身心地投入到法院工作,倾注着自己的一往情深,始终无怨无悔地奉献于自己的事业。面对荣誉与褒奖,她没有丝毫放松,没有一点陶醉,她只是感到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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